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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「社會團體」分類為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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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內政部所訂「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修正規定」,社會團體分類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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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學術文化團體:以促進教育、文化、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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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醫療衛生團體:以協助醫療服務,促進國民健康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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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宗教團體: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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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體育團體:以普及體育運動,推展休閒育樂活動,提高體育水準,增進身心健康,研究體育學術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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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: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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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國際團體: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,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要功能,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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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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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經濟業務團體:以農業(農林漁牧狩獵業)、工礦業(礦業、製造業、水電燃料瓦斯業、營造業)、服務業(商業、運輸倉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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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及通信業、金融保險、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)等經濟業務或相關學術之研究、發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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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)宗親會:指姓氏相同者組織之宗親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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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9)同鄉會:指原籍貫或出生地(以省市、縣市區域為準)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,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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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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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)同學校友會: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(或已離校肄業)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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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(或研修結業)同學校友情誼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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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)其他公益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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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見 http://cois.moi.gov.tw/MOIWEB/Web/frmForm.aspx?FunID=9cee10f8d4781dc1 |